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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429號
原 告 黃隆溢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玉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9 月2 日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11時36分許,駕駛號牌130-HMA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前,因「酒後駕車(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T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9 年9 月2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案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曾二次中風(105 年間及106 年6 月10日),106 年6 月10日更因左側中大腦動梗塞,致語言理解有障礙達到無法溝通及理解的程度,判斷力有中度以上之障礙,原告之妻遂向台中地院提出對原告監護宣告之聲請,台中地院遂送請衛福部豐原醫院鑑定後,以109 年度監宣字第537 號裁定宣告原告受監護宣告之人。
原告雖至109 年始被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然語言理解有障礙達到無法溝通及理解的程度,判斷力有中度以上之障礙,早於本件原告受裁處之行為前即已存在。
顯見,原告於行為當時無識別能力,應免予處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第1款、第76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9 年8 月6 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90054727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處理員警報告略以:『案係130-HMA 號車駕駛於109 年6 月24日11時36分在本市○○區○○○道○段000 號前因騎車手持香菸吸食,經員警攔查後,該車駕駛,濃郁酒味,遂要求130-HMA 號車駕駛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但黃民拒絕接受檢測,處理員警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經核對車籍資料、牌狀狀況等無誤後,爰依規定以旨揭通知單舉發違規,惟黃民拒簽收,經依規定告知應到案處所及日期,違規法條與事實後,並查扣違規車輛,違規事實明確,有現場影像,舉發並無違誤」及「駕駛人黃隆溢於109 年6 月24日酒後駕駛普重機130-HMA 號車,並於11時18分許因手持香菸吸食遭警員攔查,黃男當下不願配合警方攔查,仍持續駕車前行,警員遂使用警用巡邏車將其逼至路邊停車,並要求黃男熄火,惟黃男相當不配合,警員多次要求黃男熄火,黃男仍充耳不聞,警員將黃男請下車後便聞黃男身上散發酒氣,遂要求實施酒測,黃男不願配合酒精濃度檢測,警員於現場告知其黃男拒測相關法律效果,並多次詢問黃男是否願意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黃嫌仍消極不配合,故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第2項予以告發。
…申訴人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乃於109 年7月10日始至醫院開立,該證明書並無法證明申訴人當下已有相關病徵,且酒後不得駕車乃我國公民之基本常識,何況黃男已有多次遭警方取之紀錄,遭警方攔停時應明白警方之要求,且當下警員確實聞黃男身上散發酒氣,在警方要求接受酒精度測試時黃男曾向警方表示自己並未飲酒…」。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20/06/24 11 :18:34時至11:18:37時員警騎乘機車行駛於臺中市○○區○○○道○段000000000000000000道○段000 號)超越原告騎乘之機車,11:18:38時至11:54:35時原告右手騎機車,左手放下,超越員警,員警鳴按喇叭並表示「路邊停一下」,原告仍未停車,員警表示「叫你路邊停一下,你有聽到嗎?」,原告仍未停車,員警上前表示「停下來,停下來你是聽懂嗎?」,原告行駛至豐原大道七段162 巷口減速停下,員警數次請原告熄火,原告均未理會,員警請原告出示證件,車熄火,人下車,原告口出惡言,員警請原告下車,原告表示「幹嘛?」,員警請原告下車並出示證件,原告表示「手機壞掉」,員警再次原告出示證件並表示「手機壞掉跟你抽煙有什麼關係?你下車啦,我看一下證件就好了」,原告表示「手機壞掉,我修理一下」,員警再度請原告下車,原告下車後,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帶證件?證件有沒有?你有喝哦?」,原告未回應,員警詢問原告有無證件,原告戴上安全帽,員警再請原告出示證件,詢問「你有喝酒嗎?你是不是有喝酒?」,原告未回應,員警以無線電呼叫同仁支援,接著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帶證件?你聽得懂人話嗎?」,原告看著員警手中小電腦表示「是我老婆」,員警詢問原告身分證件,原告表示「是我老婆啦」,員警表示「阿你的咧?」,請原告報身分證字,詢問原告姓名、有無帶證件,原告均未回應,接著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被抓過、有無帶證件,原告表示「現在幹麻啦?」,員警表示「我叫你報證件,你為何不報?要幹嘛,查你身分呀,要幹嘛,不然在這裡拖呀,你今天有喝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拖時間對你沒好處,你是不是被我們同事抓過?」,原告未回應,之後支援員警到場,員警表示「他應該有喝酒,等一下做一下酒測,身分不報,這個應該有被抓過,我上次有看過他,他現在不報身分證給我」,另一員警表示「不報身分證,我們可以帶你回去哦,大哥,你有聽到嗎?你不報身分,我們可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給你帶回去4 小時,現在跟你講,你要不要配合,你不配合也是上警車,你要不要先試試看,酒測說不定會過呀,什麼時候喝的?」,員警表示「你有喝嗎?」,支援員警表示「什麼時候喝的?你都拒絕回答,我們可以直接帶你回去哦」,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喝酒?何時喝的?」,支援員警表示「你是要上警車是不是?」,員警表示「你什麼時候喝酒的?今天有沒有喝酒?」,原告伸手欲發動機車,遭支援員警制止,支援員警表示「你要幹嘛?你不能發動呀」,原告表示「勾住啦」,員警表示「沒關係,不要給你拔鑰匙,讓他插著就好,他要插著讓他插著,看著他就好」,支援員警表示「報身分證字號給我啦,還是你要拒測,拒測扣車,直接罰最高」,員警表示「我先問你,你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喝?什麼時候喝的?」,原告仍未回應,員警表示「你是不是被我們同事抓過你?我看過你呀。
報資料給我,不要浪費時間啦」,原告表示「現在到底什麼原因,我想不通到底什麼原因嘛」,員警表示「什麼原因,你騎車在抽煙呀,我要查證你的身分不行嗎?騎車可以抽煙嗎?而且我只是問你有無喝酒而已,你為何不回答?問你資料你也不回答,你不回答是什麼原因?你要回答嗎?」,原告走至騎樓,員警表示「你有喝吧?是不是?喝多少?」,原告表示「現在是在怎麼樣?我想不透到底什麼原因嘛」,員警表示「什麼想不到什麼原因」,原告表示「現在是什麼原因?」,員警表示「你騎車抽煙呀,騎車抽煙是違規的,你知道嗎?我現在問你有沒有喝酒,我在你身上有聞到酒味,你有沒有喝?哪時候喝的,你回答我,至少你回答我,不然直接進行酒測好不好」,員警請支援員警查全戶,並詢問原告何時喝的酒,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你什麼都不回答,直接進行酒測可以嗎?」,接著員警拿出新吹管,請原告自己拆,原告未理會,員警拆開新吹管,指導原告吹氣,表示「你也可以選擇拒測,如果你消極不配合,我們會直接開出拒測的罰單,罰單直接罰18萬,駕照被吊銷3 年不得考領,還會上道安講習,了解嗎?車子我們要扣回去」,員警手持酒測器原告面前,原告未吹測,員警表示「你不配合我們就直接開拒測了,要不要配合?來」,支援員警表示「沒有時間陪你等」,原告表示「幹麻現在是怎樣?」,支援員警表示「現在就是你抽煙被攔下來聞到酒味,所以現在懷疑你有酒駕,要對你做酒測,如果你配合酒測,我們就依酒精,如果你是0.15以下我們就給你勸導就沒事了,0.15到0.25,含0.15,不含0.25」,員警表示「0.15到24開單扣車,0.25以上公共危險罪送法院,這你應該了解」,並持酒測器至原告面前詢問「要不要測?」,原告別過頭未吹測,支援員警表示「不測我們就開拒測,你消極不配合第一次」,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們給你5 分鐘的時間,我們到37分」,之後員警查得原告身分,表示「黃隆溢啦哦?黃隆溢先生,現在跟你講,你若不配合」,原告表示「我又沒喝酒,奇怪咧」,員警表示「那就吹呀,你若沒喝你就吹」,支援員警表示要給原告漱口,員警表示「他剛自己漱過了」,接著員警表示「你若沒喝你就吹呀,0.15以下就讓你走了呀,15到24開單扣車,25以上公共危險罪,這你應該很了解,你被抓那麼多次了,你要吹嗎?我再問你最後一次,不吹要開拒測了」並詢問原告是否要酒測,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黃先生,我再等你3 分鐘,如果3 分鐘之後你再不回答我問題,我們就直接開拒測了,你若你沒喝,你為何不酒測?你有喝嗎?你回答我這個問題」,原告未回應,支援員警請員警直接開拒測,員警表示剩2分鐘,有在錄影,並告知「等一下你若不吹,拒測,那張罰單18萬,駕照吊銷3 年,你本來就沒駕照,所以你沒差,要去上課,車我們要扣走,你聽懂嗎?」,原告未回應,支援員警表示「他聽得懂,他只是不想講話而已」,之後員警表示「黃先生,我再問你最後一次,你有要配合酒測嗎?」,原告仍未回應,員警表示要直接開拒測,原告走至機車處放置物品,邊走回騎樓邊表示「現在到底是怎麼樣?」,員警再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酒測,原告仍未回應,員警拿酒測器至原告面前詢問要不要吹,原告仍未回應,員警表示要按拒測,之後列印酒測單,詢問原告是否要簽名,原告在一旁滑手機,未簽名,員警請同仁帶扣車單,帶帽子把車牽回去,支援員警請原告取出車內貴重物品,之後員警詢問支援員警為何上次都有配合有吹,這次什麼都不講,接著員警請原告將車內貴重物品取出,之後另一支援員警到場,原告表示「到底是什麼原因啦」,支援員警再次解釋,員警請原告交付車錀匙,支援員警表示「車錀匙要給我們」,原告交付整串車鑰匙並表示「鑰匙都給你」,員警請支援員警拔出車鑰匙,其餘還給原告,支援員警取出車鑰匙,將其餘鑰匙還給原告,原告將鑰匙收妥,11:54:36時至12:04:30時員警表示「我一共開你3 張罰單,第1 張是你騎車抽煙,這張你有沒有要簽」,原告未回應未簽收,支援員警告知未回應即拒簽收,原告未爭執,員警示「罰單要收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剛才那張罰單,5 天後1 個月內去SEVEN 郵局都可以繳,若超過時間繳,就要去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第2 張,這張是你沒駕照騎機車,你要簽嗎?」,原告未回應,支援員警表示不講話表示拒簽,員警表示「這張你要簽嗎?罰單要收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到時候我會寄給你,那張罰單1 個月內繳掉要去上課的,再來這張是我你在上聞到酒味,問你要不要酒測都不理我,當作你消極不配合就直接拒測了,這張罰單你要簽嗎?要收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這張罰單也是拿去監理站內繳掉,1 個月內繳掉」,接著員警詢問原告電話號碼,原告仍未回應,員警填寫扣車單後詢問原告是否簽名,原告仍未回應,員警再詢問原告是否要收,原告仍未回應,員警再次詢問車內貴重物品取出,原告仍未回應,支援員警發現原告車上置放飲料,員警請支援員警將飲料拿給原告,支援員警即將飲料交付原告,原告接手,走至機車處戴上安全帽,員警告知車子我們扣了,原告即將飲料放置機車上,員警告知飲料會幫忙倒掉等情。
㈣復查原告違規資料報表,原告自106 年6 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張原告前於106 年6 月10日即已心神喪失)至109年6 月24日間,違規情形如下:㈠106 年7 月18日22時28分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因闖紅燈遭當場攔查,主動繳納罰鍰結案(單號:GM0000000 )。
㈡108 年7 月11日17時25分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因闖紅燈遭當場攔查,主動繳納罰鍰結案(單號:GS0000000 )。
㈢108 年8 月24日18時59分許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因酒後駕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33毫克,遭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貴院於109 年4 月10日以109 年度豐交簡字第24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單號:GS0000000 )。
㈣109 年6 月24日11時36分時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因酒後駕車,遭員警酒測,原告於本件拒絕酒測的同時,另因「領有小型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騎乘機車抽煙」之違規行為,另遭員警開立第GT0000000 、GT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原告均已於109 年7 月24日主動繳款結案。
㈤原告主張被告認不可採。
蓋因:㈠原告騎乘機車吸食香煙,易生危害,遭員警攔查,攔查後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味,認本件已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原告實施酒測,原告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
原告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未完成酒測器吹氣採樣,消極不配合酒則,自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項「拒絕酒測」之要件,自應受罰。
㈡原告雖主張原告自106 年6 月10日即已無辨識能力云云,惟從前揭資料顯示,原告在106 年7 月18日、108 年7 月11日均因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違規遭當場舉發且主動繳納罰緩結案,108 年8 月24日原告亦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因酒後駕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33毫克,遭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貴院於109 年4 月10日以109 年度豐交簡字第24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而原告復於本件違規當日即109 年6 月24日騎乘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美玉所有號牌130-HMA 號機車,另因「領有小型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騎乘機車抽煙」之違規行為,遭員警開立第GT0000000 、GT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原告亦已於109 年7 月24日主動繳款結案。
況且從前揭影片顯示,原告邊抽煙邊單手騎車,員警攔查原告後與原告對話時,原告雖少有回應,惟原告仍有回應「幹嘛?」、「手機壞掉」、「手機壞掉,我修理一下」、「是我老婆啦」、「勾住啦」、「現在是在怎麼樣?我想不透到底什麼原因嘛」、「幹麻現在是怎樣?」、「我又沒喝酒,奇怪咧」、「鑰匙都給你」等語,最後員警表示要將飲料交付給原告,原告亦伸手接收,並無不能辨識其行為之情事,且原告當時之汽車駕駛執照仍屬正常狀態,並無因不能辨識其行為而主動繳回駕照之情形,難認原告主張可採,依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66 號判決意旨,認縱使原告於行為後始出現心神喪失(無辨識能力)情事,仍無從主張免罰。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T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測單、舉發機關109年8 月6 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90054727號函、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調查表、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機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79 、87-90 、93-95 、99-102、107-113 頁),堪信為真實。
而本件爭點在於原告違規當時是否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惟查: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15-119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20/06/24 11 :18:34時至11:18:37時員警騎乘機車行駛於臺中市○○區○○○道○段0000000000000000○○道○段000 號)超越原告騎乘之機車,11:18:38時至11:54:35時原告右手騎機車,左手放下,超越員警,員警鳴按喇叭並表示「路邊停一下」,原告仍未停車,員警表示「叫你路邊停一下,你有聽到嗎?」,原告仍未停車,員警上前表示「停下來,停下來你是聽懂嗎?」,原告行駛至豐原大道七段162巷口減速停下,員警數次請原告熄火,原告均未理會,員警請原告出示證件,車熄火,人下車,原告口出惡言,員警請原告下車,原告表示「幹嘛?」,員警請原告下車並出示證件,原告表示「手機壞掉」,員警再次原告出示證件並表示「手機壞掉跟你抽煙有什麼關係?你下車啦,我看一下證件就好了」,原告表示「手機壞掉,我修理一下」,員警再度請原告下車,原告下車後,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帶證件?證件有沒有?你有喝哦?」,原告未回應,員警詢問原告有無證件,原告戴上安全帽,員警再請原告出示證件,詢問「你有喝酒嗎?你是不是有喝酒?」,原告未回應,員警以無線電呼叫同仁支援,接著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帶證件?你聽得到我在講話嗎?」,原告看著員警手中小電腦表示「是我老婆」,員警詢問原告身分證件,原告表示「是我老婆啦」,員警表示「阿你的咧?」,請原告報身分證字,詢問原告姓名、有無帶證件,原告均未回應,接著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被抓過、有無帶證件,原告表示「現在幹麻啦?」,員警表示「我叫你報證件,你為何不報?」,原告表示「要幹麼?」,員警表示「要幹嘛,查你身分呀,要幹嘛,不然在這裡拖呀,你今天有喝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拖時間對你沒好處,你是不是被我們同事抓過?」,原告未回應,之後支援員警到場,員警表示「他應該有喝酒,等一下做一下酒測,身分不報,這個應該有被抓過,我上次有看過他,他現在不報身分證給我」,另一員警表示「不報身分證,我們可以帶你回去哦,大哥,你有聽到嗎?你不報身分,我們可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給你帶回去4 小時,現在跟你講,你要不要配合,你不配合也是上警車,你要不要先試試看,酒測說不定會過呀,什麼時候喝的?」,員警表示「你有喝嗎?」,支援員警表示「什麼時候喝的?你都拒絕回答,我們直接帶你回派出所喔」,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喝酒?何時喝的?」,支援員警表示「你是要上警車是不是?」,員警表示「你什麼時候喝酒的?今天有沒有喝酒?」,原告戴安全帽並伸手欲發動機車,遭支援員警制止,支援員警表示「你要幹嘛?你不能發動呀」,原告表示「勾住啦」,員警表示「沒關係,不要給你拔鑰匙,讓他插著就好,他要插著讓他插著,看著他就好」,支援員警表示「報身分證字號給我啦,還是你要拒測,拒測扣車,直接罰最高」,員警表示「我先問你,你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喝?什麼時候喝的?不配合不會解決事情」,原告仍未回應,員警表示「你是不是被我們同事抓過你?我看過你呀。
你報資料給我,不要浪費時間啦」,原告表示「現在到底什麼原因,我想不通到底什麼原因嘛」,員警表示「什麼原因,你騎車在抽煙呀,我要查證你的身分不行嗎?騎車可以抽煙嗎?而且我只是問你有無喝酒而已,你為何不回答?問你資料你也不回答,你不回答是什麼原因?你要回答嗎?」,原告走至騎樓,員警表示「你有喝吧?是不是?喝多少?」,原告表示「現在是在怎麼樣?我想不透到底什麼原因嘛」,員警表示「什麼想不到什麼原因」,原告表示「現在是什麼原因?」,員警表示「你騎車抽煙呀,騎車抽煙是違規的,你知道嗎?我現在問你有沒有喝酒,我在你身上有聞到酒味,你有沒有喝?哪時候喝的,你回答我,至少你回答我吧,不然直接進行酒測好不好」,員警請支援員警查全戶,並詢問原告何時喝的酒,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你什麼都不回答,直接進行酒測可以嗎?」,接著員警拿出新吹管,請原告自己拆,原告未理會,員警拆開新吹管,指導原告吹氣,表示「你也可以選擇拒測,如果你消極不配合,我們會直接開出拒測的罰單,罰單直接罰18萬,駕照被吊銷3 年不得考領,還會上道安講習,了解嗎?車子我們要扣回去」,員警手持酒測器原告面前,原告未吹測,員警表示「你不配合我們就直接開拒測了,要不要配合?來」,支援員警表示「沒有時間陪你等」,原告表示「幹麻現在是怎樣?」,支援員警表示「現在就是你抽煙被攔下來聞到酒味,所以現在懷疑你有酒駕,要對你做酒測,如果你配合酒測,我們就依酒精,如果你是0.15以下我們就給你勸導就沒事了,0.15到0.25,含0.15,不含0.25」,員警表示「0.15到24開單扣車,0.25以上公共危險罪送法院,這你應該了解」,並持酒測器至原告面前詢問「要不要測?」,原告別過頭未吹測,支援員警表示「不測我們就開拒測,你消極不配合第一次」,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們給你5 分鐘的時間,我們到37分」,之後員警查得原告身分,表示「黃隆溢啦哦?黃隆溢先生,現在跟你講,你若不配合」,原告表示「我又沒喝酒,奇怪咧」,員警表示「那就吹呀,你若沒喝你就吹」,支援員警表示要給原告漱口,員警表示「他剛自己漱過了」,接著員警表示「你若沒喝你就吹呀,0.15以下就讓你走了呀,15到24開單扣車,25以上公共危險罪,這你應該很了解,你被抓那麼多次了,你要吹嗎?我再問你最後一次,不吹要開拒測了」並詢問原告是否要酒測,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黃先生,我再等你3 分鐘,如果3 分鐘之後你再不回答我問題,我們就直接開拒測了,你若你沒喝,你為何不酒測?你有喝嗎?你回答我這個問題」,原告未回應,支援員警請員警直接開拒測,員警表示剩2 分鐘,有在錄影,並告知「等一下你若不吹,拒測,那張罰單18萬,駕照吊銷3 年,你本來就沒駕照,所以你沒差,要去上課,車我們要扣走,你聽懂嗎?」,原告未回應,支援員警表示「他聽得懂,他只是不想講話而已」,之後員警表示「黃先生,我再問你最後一次,你有要配合酒測嗎?」,原告仍未回應,員警表示要直接開拒測,原告走至機車處放置物品,邊走回騎樓邊表示「現在到底是怎麼樣?」,員警再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酒測,原告仍未回應,員警拿酒測器至原告面前詢問要不要吹,原告仍未回應,員警表示要按拒測,之後列印酒測單,詢問原告是否要簽名,原告在一旁滑手機未回應亦未簽名,員警請同仁帶扣車單,帶帽子把車牽回去,支援員警請原告取出車內貴重物品,之後員警詢問支援員警為何上次都有配合有吹,這次什麼都不講,接著員警請原告將車內貴重物品取出,之後另一支援員警到場,原告表示「到底是什麼原因啦」,支援員警再次解釋,員警請原告交付車錀匙,支援員警表示「車錀匙要給我們」,原告交付整串車鑰匙並表示「鑰匙都給你」,員警請支援員警拔出車鑰匙,其餘還給原告,支援員警取出車鑰匙,將其餘鑰匙還給原告,原告將鑰匙收妥,11:54:36時至12:04:30時員警表示「我一共開你3 張罰單,第1 張是你騎車抽煙,這張你有沒有要簽」,原告未回應亦未簽收,支援員警告知未回應即拒簽收,原告未爭執,員警示「罰單要收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剛才那張罰單,5 天後1 個月內去SEVEN 郵局都可以繳,若超過時間繳,就要去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第2 張,這張是你沒駕照騎機車,你要簽嗎?」,原告未回應,支援員警表示不講話表示拒簽,員警表示「這張你要簽嗎?罰單要收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到時候我會寄給你,那張罰單1 個月內拿去監理站繳掉要去上課的,再來這張是我你在上聞到酒味,問你要不要酒測都不理我,當作你消極不配合就直接拒測了,這張罰單你要簽嗎?要收嗎?」,原告未回應,員警表示「這張罰單也是拿去監理站內繳掉,1 個月內繳掉」,接著員警詢問原告電話號碼,原告仍未回應,員警填寫扣車單後詢問原告是否簽名,原告仍未回應,員警再詢問原告是否要收,原告仍未回應,員警再次詢問車內貴重物品取出,原告仍未回應,支援員警發現原告車上置放飲料,員警請支援員警將飲料拿給原告,支援員警即將飲料交付原告,原告接手,走至機車處戴上安全帽,員警告知車子我們扣了,原告即將飲料放置機車上,員警告知飲料會幫忙倒掉。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舉發員警因見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抽菸之違規,依客觀合理判斷原告所騎乘之系爭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遂上前攔查,於攔查後聞得原告身上散發酒味,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有飲酒,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拆開新吹管,裝置於酒測器上,原告經員警勸導後,仍未實施酒測,員警即按下拒絕酒測鍵等情。
雖原告主張106 年6 月10日更因左側中大腦動梗塞,致語言理解有障礙達到無法溝通及理解的程度,判斷力有中度以上之障礙云云,然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第4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監宣字第537 號卷宗可知,原告配偶胡美玉係於109 年7 月15日始聲請向本院家事法庭監護宣告事件,並於109 年8 月24日經本院家事法庭裁定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然本件原告係於109年6 月24日違規,當時並非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故其違規時是否為完全責任能力之人,應視其違規時有無辨識能力為判斷。
審酌騎乘機車需具備高度之感官作用及技術,原告既能為該等駕駛行為,則其精神狀況即難認就騎車吸食香菸及酒後駕車核屬違法一事不能辨識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再者,當員警攔查原告後,原告仍可對員警回答「現在是怎樣?我想不透到底什麼原因」、「幹麼現在是怎樣?」、「我又沒喝酒,奇怪咧」等語,況員警查驗系爭車輛車牌時,原告看著員警手中小電腦表示「是我老婆啦」,顯見原告亦可清楚知悉系爭車輛所有人為原告配偶,又當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簽名,原告則在一旁滑手機未回應員警,足見原告當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發生,原告顯然知悉所違規之態樣及法律效果,據此益徵原告上開違規行為時仍屬具備完全之責任能力無訛。
㈢依上述情狀原告有酒後駕車嫌疑,員警即得對原告實施酒測,而原告在員警告知拒絕酒測相關權利後,以消極不配合吹測之方式拒絕酒測,是原告已構成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本件原告確有飲酒後駕駛系爭車輛且於酒測單所揭示之時點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違規行為,合於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被告予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洵屬有據。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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