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9,交,58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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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80號
原 告 胡啓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機關名稱不完整,原告應具狀將被告機關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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