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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金勝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納或補正者,即駁回本件再審:
一、本件再審之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再審原告並未檢附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是以再審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提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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