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9,救,1,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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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明星
黃惠真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代 表 人 吳耀南
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確認無效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主張理由及所附證據,係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而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作為訴訟客體,且聲請人黃惠真嗣後具狀撤回起訴,亦未委任聲請人謝明星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向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轉罰實際駕駛人係聲請人謝明星,是聲請人謝明星未取得訴訟權能,核其起訴顯屬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法應予判決駁回。

而其附帶請求之賠償亦失所附麗而一併判決駁回。

故聲請人就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2 號行政訴訟事件,因其訴顯無理由,顯無勝訴之望,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情事,則其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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