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
原 告 廖欣宜(原名廖基成)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109 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代表人吳英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吳蓮英」。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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