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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
原 告 廖基成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之代表人吳蓮英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並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就本件訴訟作成判決,並於同年月22日將判決送達被告,有上開判決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現本件上訴中尚未確定。
被告代表人原為宋秀玲,於109年7月8日變更為吳蓮英,茲據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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