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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寶汝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陳旻佑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
109 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處分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認定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業經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於理由敘述綦詳。
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漏載「訴願決定撤銷」之部分,具有如上所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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