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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邱智賢
被 告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代 表 人 王興禮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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