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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林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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