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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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