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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6號
原 告 陸軍步兵第三0二旅
代 表 人 張德榮
訴訟代理人 湯士緯
陳鉅孟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狀之具狀人未蓋有機關印信,及原告委任狀委任人未蓋有機關印信,原告應均補正之。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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