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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告 金勝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4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9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之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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