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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尤榮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再審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代 表 人 邱鴻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2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簡復表在卷可稽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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