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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債 務 人 葉典霖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葉典霖間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之聲請,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48,000元,應徵收執行費38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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