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76號
原 告 湯秀鈴即上賀環保工程行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7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告「上賀環保工程行、代表人湯秀鈴」,應更正為「湯秀鈴即上賀環保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此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及第237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