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6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朱正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0
樓
送達代收人 林致成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06月15 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36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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