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交更一,6,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天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本院110 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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