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簡,52,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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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2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寶田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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