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125號
原 告 蔡秋桂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2月23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號牌OBT-033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20時2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前,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並因而導致交通事故,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對原告掣開第GU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原告續於111年2月23日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三、原告主張略以:該道路中心線有個缺口,是可以過馬路,以及讓南屯路二段1-1號旁之停車場車輛出場後,可以切過馬路左轉,原告係停車等道路兩頭沒有車輛及紅燈時再過馬路,並非從外側直接往左行進,進入來車道。
本件被告並無直接目擊或直接影像證明原告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本件勘驗畫面應該是角度拍攝以致讓影片呈現是雙黃線,因而原告親自至現場拍照,檢附相片證實該處可穿越南屯路的路段範圍不是雙黃線,是無任何中心線的地段,故左右轉彎皆可通行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依監視器畫面顯示,系爭車輛確實自南屯路一段(東南向)連續穿越車道,並跨越雙黃實線、車道線逆向行駛,其駕駛行為一氣呵成,並未有原告於110年12月13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以及起訴狀所稱「停車等候至無人車通行時穿越」之情。
系爭車輛恣意行駛對向車道並至生交通事故,以破壞違規時、地之交通安全與秩序,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五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5頁),勘驗結果為:監視器畫面時間2021/10/25 20:27:22時,號牌OBT-033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西區南屯路一段往東南方向外側車道,其位置近南屯路一段與大忠南街口,20:27:24時,系爭車輛自南屯路一段往東南方向外側車道左轉進入同行向內側車道,20:27:26時,系爭車輛跨越南屯路一段雙黃線進入對向車道即南屯路一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20:27:27時,系爭車輛穿越南屯路一段往西北方向外側車道,並進入五權七街,同時行駛於南屯路一段往西北方向外側車道之對造車輛閃避不及,擦撞系爭車輛車尾,導致人車倒地。
(三)原告雖主張道路中心線有個缺口,是可以過馬路,原告係停車等道路兩頭沒有車輛及紅燈時再過馬路,並非從外側直接往左行進,進入來車道云云,惟依上開勘驗畫面清楚可見,系爭車輛沿南屯路一段往東南方向外側車道行近大忠南街口時,直接跨越雙黃線進入對向車道進入五權七街,原告所稱係由未劃設任何中心線地段穿越云云,顯非可採。另原告主張本件勘驗畫面應該是角度拍攝,以致讓影片呈現是雙黃線云云,僅係主觀辯解,與客觀事證不符,應不足採憑;至原告事後到現場拍照,檢附相片欲證實該處可穿越南屯路的路段範圍不是雙黃線云云,僅係原告藉由事後照片重複主張伊是利用非雙黃線區段左轉而已,然原告直接跨越雙黃線進入對向車道進入五權七街,既有當時之錄影資料足供憑斷,而原告提供之照片係事後拍攝,並無法證明案發當時之真實狀況,本院自無捨能證明當時狀況之上開勘驗畫面,而採信原告所提事後資料之理,當無法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又縱然再度前往現場勘驗,勘驗現場所得亦屬事後資料,本院亦無捨棄最能證明當時狀況之上開勘驗畫面之理;是原告請求現場勘驗等主張,無還原現場之助益,並無必要。
(四)依上開規定,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道,而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應遵守該路段雙黃線設置,惟系爭車輛卻無視雙黃線設置,以斜切方式行駛於對向車道,即易造成其他亦行駛之車輛發生碰撞,對於交通安全影響甚鉅。原告駛入對向車道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規定至明。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