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1,交,182,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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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182號
原 告 路易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勝益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4月7日中市裁字第68-ZCA846992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1420-R9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22分許,行經國道1號南向168公里(豐原交流道處),因「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對原告掣開第ZCA84699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證明實際駕駛人,被告遂於111年4月7日以中市裁字第68-ZCA84699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三、原告主張略以:該路段監視器所擷圖之照片畫素不足,且該照片中明顯有看到安全帶的樣子,但申訴後被告一直將照片放大,導致放大越不清楚,又不肯撤銷罰單,所以懇請第三公證方過客觀裁決,本人在此附上新聞影片,此新聞係該路段同一攝影機之照片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查影像顯示,當時系爭車輛駕駛人著深藍色V領上衣,其上半身肩部、胸口及腹部,均未見有長條黑色陰影,其上衣亦未有因安全帶緊縛而產生之皺褶與不協調感,又系爭車輛B柱與其左肩上方亦未見有形似安全帶之物體懸空。

次查色差調整後之照片,其上衣色塊完整,且色彩單一,未見有不同顏色且形似安全帶外形之色塊夾雜其中,依上揭採證資料足可認定系爭車輛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自應受罰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千5百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3,000元。

(二)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7頁),勘驗結果為:1420-R9號自用小貨車(即系爭車輛)駕駛人穿著V領深色上衣,其左肩上方未見有任何形似安全帶之長條狀物體,駕駛人領口貼服身體、右腹衣襬自然垂落,未有一般安全帶勒緊或擠壓之外觀,且駕駛人上半身未見有形似安全帶之物品自其左肩向右斜下綁縛痕跡。

按道路交通法規之所以要求駕駛人及乘客在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繫上安全帶,其立法意旨無非乃因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速度較快,如有事故發生,駕駛人及乘客因繫有安全帶,將能得到較為安全之保護,而使傷害減到最低,是為貫徹立法意旨,駕駛人及乘客於行車時均應繫妥安全帶,並無例外之規定,不因駕駛人及乘客未繫安全帶之原因為何、或未繫安全帶之時間長短而異,只要車輛未完全熄火靜止而仍於道路上行進,或處於得隨時行進狀態,駕駛人及乘客即應繫妥安全帶。

依上開勘驗結果明顯可見,原告當時確無繫安全帶,倘駕駛確實有繫妥安全帶,其安全帶應由左肩斜向右胸至腰部以下,雖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會依個人調整,但不至於由駕駛之肩部往下延伸至胸前均未見安全帶或綁縛痕跡。

足資證明原告確有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情形。

(三)原告雖主張監視器所擷圖之照片畫素不足,該照片中明顯有看到安全帶的樣子云云,惟與客觀資料不符,不能採取。

另原告起訴狀檢附之新聞內容,經查係本院110交字第326號判決,然該判決係以車輛B柱與該駕駛人左肩上方之空間,是否有物體懸空作為判斷,而本件除了原告未證明當時有繫安全帶以外,勘驗畫面亦未見系爭車輛B柱與原告左肩上方有任何類似安全帶之物體,故本件不可與本院110交字第326號判決相提並論,故原告此項主張,自無以據為免責之事由。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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