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1,交,206,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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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0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林尚呈

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表人黃士哲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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