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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66號
抗 告 人
即原告 陳智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係抗告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法院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雖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自應依前開規定補正。
三、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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