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1,全,8,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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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相 對 人 李東佶即金輝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陸萬捌佰捌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陸萬捌佰捌拾壹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陸萬捌佰捌拾壹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至110年12月間透過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收銷售「萬金銀行-包你發娛樂城」虛擬遊戲商品款項計915,217,617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未申報銷售額,本案核定109及110年度應納營業稅額為18,157,121元及27,603,760元,限繳日期自111年12月11日至111年12月20日止,稅額繳款書已於111年12月7日合法送達。

惟相對人在本案調查期間於111年9月5日將牌照號碼BHC-9888賓士車輛,移轉過戶予配偶鄭晴髣之弟鄭沛佺。

另查相對人於第一商業銀行截至111年11月30日止存款餘額為590,26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截至111年11月30日存款餘額4元、臺灣土地銀行截至111年12月5日存款餘額405,886元、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100元、金輝煌商行股份200,000元及笠富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00,000元,合計2,412,250元與其所滯欠稅捐45,760,881元顯不相當。

又查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且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復因銀行存款及短期投資有可隨時提領之機動性,為避免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故聲請裁定准許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就其主張對相對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業據其提出111年5月17日調帳函及回執、111年7月6日談話筆錄、111年8月24日電子郵件、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營業稅核定通知書、車輛稅籍異動資料線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特定兩人關係資料查詢清單、第一商業銀行截至111年11月30日存款餘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截至111年11月30日存款餘額、臺灣土地銀行截至111年12月5日存款餘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

相對人現有財產與上揭所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不相當,已有不能繳納疑慮,相對人又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繳納稅捐之情形,亦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經核聲請人就其保全執行金錢請求主張及假扣押原因(相對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經核應已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

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45,760,881元,聲請於該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45,760,881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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