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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志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各1 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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