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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妙雯 現於臺中女子戒治所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合法復審先行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如原告未經復審先行程序而提起本件訴訟,縱補正繳納裁判費,本院仍應駁回原告之訴,請原告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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