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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92號
原告張素嬌
楊世賢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或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2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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