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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5號
原告蔡文玉
上列原告因貨物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貨物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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