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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號
原告陳儀聰
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左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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