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2,簡,4,202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郭肯德

上列原告因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及補正訴願決定書影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上列原告因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