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2,簡,5,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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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表人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陳信雄
陳志杰
被告許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
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
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
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四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
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 、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入學,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正期班,於108年7月1日畢業任原告所屬單位,後被告因個人因素,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自行申請不適服現役,原告召開人事評審會,經綜合考評決議不適服現役,核定被告於109年8月20日退伍,被告未服滿上開10年法定年限,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計算,被告須償還不適服現役賠償新臺幣(下同)2,964,294元,惟被告截至109年11月25日僅繳納賠償金額1,112,844元,剩餘1,851,450元尚未繳納,經原告多次電話聯繫催繳,迄今仍未獲被告回應,顯見被告不欲返還不適服現役賠款,業已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請求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上,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而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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