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2,簡,6,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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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6號
原告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代表人梁永坤


訴訟代理人葉敏玲
陳俞婷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
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法繳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各1 份,以供被告2人答辯之用。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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