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1號
原 告 唐高炫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狀未記載本件上訴人、被上訴人、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等事項,上訴人應另提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上訴人係對於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61號行政訴訟交通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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