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3,救,3,2014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東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