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4,交,84,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4號
原 告 李杰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8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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