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4,交,84,201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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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4號
原 告 李杰
(即抗告人)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即相對人)
代 表 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本院104年度交字第8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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