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4,全,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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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謝連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杏宜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經債權人以民國104年7月15日10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債務人所漏關稅額2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703,570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428,474元,及處所漏營業稅額0.6倍之罰鍰45,732元,扣除押金後尚欠1,101,556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

茲因債務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相當擔保,債權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1,101,55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並提出上開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債務人位於臺中市轄區域之財產資料等件為證(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5號卷第6至8頁)。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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