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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室宇
訴訟代理人 谷忠齡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賴秋帆
沈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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