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陳瑜朗
相 對 人 巨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盧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民國105年5月20日105年度全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理由欄三、關於「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105年第00000000號01、105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105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105年第00000000號01、105年第00000000號01、105年第00000000號01、105年第00000000號01、105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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