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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48號
原 告 陳慶福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97965號函,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附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6年11月29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97965號函影本,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
若原告迄未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則應先請求被告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至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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