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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漏未檢附上訴狀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檢附上訴狀繕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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