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6,聲,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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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銘元
相 對 人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代 表 人 王如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局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之行政法院為之;

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所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法院為之(第1項)。

遇有急迫之情形,於起訴後,亦得項前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保全證據(第2項)」。

次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之規定。

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

所謂證據有滅失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

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者,係指證據雖未滅失,而因其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之謂;

所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係指須提前調查證據,以免將來現狀變更,法院對於應證事實難為正確之判斷之情形;

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

而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

苟證據已滅失,或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召開國際企業學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聲請人教師升等案,經決議為「聲請人現涉之司法案件,若將來司法無罪,則日後升等案以本日起記。」

,該決議容有違法之處,爰聲請保全以下證據:「國立教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106年4月25日會議進行之全程錄影畫面」。

(二)、上開會議之主持人為許可達委員,為相對人進修推廣部之主任及國際企業學系系主任,其將聲請人升等案與所檢舉聲請人涉及偽造文書、背信案聯合一併審查,顯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且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其顯有迴避之事由,卻主導會議程序進行,並就聲請人聲請調取該會議全程錄影畫面未予回應。

該會議涉及程序有所瑕疵,且影響聲請人升等權益甚鉅,後續聲請人亦將提出異議及申訴程序以資救濟,為避免關鍵事證滅失,實有保全該會議全程錄影畫面之必要。

(三)、相對人應依相對人國際企業學系教師升等審議要點第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升等之教師,相對人未將會議決議內容函達聲請人,其消極未就聲請人升等之請求作出准否之決定,致尚無法就教師升等提出申訴等行政救濟程序,而該次會議紀錄、內容,關涉聲請人升等案之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對人國際企業系是否有消極未就聲請人升等之請求作出准否之違法不作為,為此,請求准予保全上開會議錄影全程畫面,以維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6年4月25日召開國際企業學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聲請人教師升等案,經決議為「聲請人現涉之司法案件,若將來司法無罪,則日後升等案以本日起記。」

,該決議主持人許可達委員將聲請人升等案,與其所檢舉聲請人涉及偽造文書、背信案聯合一併審查,顯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且顯有迴避之事由未迴避,容有違法之處;

復就聲請人聲請調取該會議全程錄影畫面未予回應,而該次會議紀錄、內容,關涉聲請人升等案之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對人國際企業系是否有消極未就聲請人升等之請求作出准否之違法不作為,為避免關鍵事證滅失,請求准予保全上開會議錄影全程畫面等詞。

經查,聲請人僅陳稱其為避免國立教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106年4月25日會議進行之全程錄影畫面之事證滅失,致其就升等之後續行政救濟程序之證據使用的權益受損,而認有聲請保全之必要,惟核未表明系爭證據於起訴前有何遭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先予確定現狀必要之具體理由,亦未提出得以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以釋明其主張。

又本院向相對人電詢該校教評會議錄影錄音資料紀錄及存放情形、處所、方式及期限等,相對人答覆稱:開教評會基本上不錄音錄影,因為委員通常不會同意可以錄音錄影,如果有錄音的情況是紀錄承辦人員會錄音,一般教評會都不會錄影錄音,教評會後有的紀錄是開會紀錄,會有各委員的意見等,且開會紀錄不會是開會過程中詳細的過程紀錄,只會大略記載各委員意見等,會議紀錄就跟一般公文書規定一樣保存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稽。

故據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無從認定聲請人所主張上開國立教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106年4月25日會議錄影畫面係屬存在,或有何系爭教評會會議錄影資料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先確定其現狀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保全前揭會議錄影畫面之證據,依法未合,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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