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代 表 人 邱鴻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1號),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