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7,救,9,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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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代 表 人 邱鴻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1號),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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