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8,交,451,202009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楊祥偉 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8樓之2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住台中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鄭永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住高雄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45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未載明上訴之聲明,程序上為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