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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14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楊天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414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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