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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05號
原 告 謝淑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惟原告僅載明裁決字號,並未載明裁決日期,亦未檢附裁決書影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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