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9,交,457,2021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57號
原 告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學賢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字第45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告「南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此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及第237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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