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9,救,3,202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明星
聲 請 人 黃惠真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代 表 人 孫太康
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確認無效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主張理由及所附證據,顯與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號事件之主張類似,均係對於交通事件之「舉發單」請求確認無效,而非以交通「裁決書」作為訴訟客體。

嗣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號裁定,認定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以此作為行政訴訟之客體(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568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參照)。

況且原告提起確認訴訟,核與確認訴訟補充性之要件不符,而其附帶請求之國家賠償亦失所附麗而一併裁定駁回。

三、本院於108年度簡字第79號裁定即已敘明,原告不循合法救濟程序,故意放棄依法可行之撤銷訴訟,肆行己意堅持提出「不符法定要件,不具確認利益,且無救濟實益」之確認訴訟,而放任裁決書因逾30日期間而確定。

原告耗費有限司法資源,徒事無謂爭執,殊感慨嘆。

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依其主張理由,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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