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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5號
原 告 鄧順鴻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5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則原告應於同年月28日前補正。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費,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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