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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孔乃德
代 理 人 林辰燁
李偉宏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徐厚穎
黃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28條之2 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厚穎、黃春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以函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函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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