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10,稅簡,3,20211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啓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沈政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照
邱綺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魏武盛
訴訟代理人 張柏瑜
鍾富順
陳威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使用牌照稅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0 月8日本院110 年度稅簡字第3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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